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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刘旭明 二审庭审中多次重申

时间:19:42:50作者:admin分类:事物浏览:22评论:0

  因涉及上市公司“北元集团”(股票:601568)1.2亿原始股权争议,“刘旭明集资诈骗案”事件火药味逐渐升级。

  2021年4月16日,在经过一审无期判决上诉、发回重审一审再被判处无期后,备受舆论关注的神木“集资大王”刘旭明“集资诈骗”案,二审上诉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就在该案被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前一个星期的 2021年4月9日,尚法新闻曾以“陕西神木刘旭明集资诈骗案背后:1.2亿北元集团原始股权之争”为题,披露了“刘旭明案”自2012年11月案发至今,耗时8年,一、二审法院未查实刘旭明2010年在“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元集团”)原总经理王凤君手中认购1.2亿元原始股权被侵占的事实,以及刘旭明被抓后其家人被王凤君以找关系为由骗走203万元未被榆林警方立案受理的消息。

  报道刊出后,引发了网友对榆林两级侦办机关以及法院审理调查避重就轻的质疑。

迄今为止,已经4个月过去,尚法新闻并未得到榆林市公安局、神木市公安局以及北元集团、王凤君等方面的任何反馈或电话回应,相关部门也未就尚法新闻发出的《采访函》中所提及的问题予以正面回复。

  刘旭明的姐姐刘艳芳告诉记者,刘旭明在一,否认自己心存集资诈骗之念,承诺其会继续履行债务,极力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希望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但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后,刘旭明仍不服,要求申请再审。

  刘艳芳称,她在5月中旬才拿到二审法院的判决书。

她说,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了刘旭明向社会公众集资14.95亿元,实际上侦办机关认定受害人的本金只有8.84亿元,其余数额均为公诉机关介入后将原本属于案件受害人的入股分红、利息等金额计算在内。

  涉北元集团1.2亿原始股权未被查实

  8月3日,刘艳芳接到了神木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一名白姓民警的电话,声称因接到榆林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转下来的信函,要求其见面了解情况。

  此前7月20日,刘艳芳曾去北京信访反映问题,神木市公安局 、信访办、驻京办等工作人员找到她,答应对“王凤君疑诈骗刘旭明家人203万元”案件重新调查。

  对此说法,记者致电神木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此事的白姓民警核实情况,其未肯接听电话。

  此前媒体消息,4月15日,榆林市公安局榆庆分局原副局长任炜民接受审查调查。

任炜民曾为“刘旭明案”专案组组长,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民警。

  刘艳芳认为,任炜民在担任“刘旭明案”专案组长期间,故意不查清北元集团原董事长王凤君疑侵占刘旭明在2010年购买北元集团1.2亿元原始股权的“嫌疑”。

  她说,涉及刘旭明购买北元集团1.2亿元原始股权一案,2015年,集资受害人在不断上访反映后,王凤君曾被神木警方控制3天后予以释放。

  据一份警方询问笔录显示,神木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2013年4月11日第一次对王凤君进行询问调查时,王凤君承认,刘旭明购买的1.2亿元原始股权没有在北元集团的工商注册资料里显现,但只要刘旭明归还其兄弟的2.2亿元借款,他便会将刘旭明认购北元集团的1.2亿元原始股权返还。

  为此,在获悉任炜民被审查调查的情况后,刘艳芳曾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刘旭明案”审理的法官反映情况。

她认为任炜民在负责侦办刘旭明“集资诈骗”案中,未认真查实刘旭明在王凤君手中购买的北元集团1.2亿原始股权,导致该笔巨额资产长达八年时间未被追回,致其弟未能返还受害人集资款而被一审法院量刑重判。

  但刘艳芳的这一建议未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理会。

在拿到二审上诉判决后,刘艳芳又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不过,目前法院还未对此作出立案受理通知。

  此间,刘艳芳找到榆林市公安局及神木市公安局的领导反映问题,被告知涉及北元集团1.2亿原始股权一案已经成立专案组,目前正在“反查”。

  “2018年我们家人被王凤君骗走203万元,他说帮我们找关系,让刘旭明轻判,实际上他是故意稳住我们家人,好让北元集团在2019年上市时不被捅出篓子。

去年,我向神木警方报案,但警方一直未肯立案受理。

”刘艳芳告诉记者,当时刘旭明名下的现有资产,加上北元集团1.2亿原始股权的收益,完全可以还清受害人的集资款。

  刘艳芳说,针对刘旭明在2010年购买北元集团原始股权的具体细节,她与诸多受害人一直到2020年9月的二审上诉的庭审中,才听到刘旭明详细说起。

  她说,在2018年1月的一审庭审、2019年发回重审一审的庭审上,刘旭明曾向法院提出查清其购买北元集团1.2亿元原始股权的请求,但被公诉方在庭审上制止,声称检方人员查了此事,没有发现刘旭明购买北元集团原始股权的情况。

法官也在庭审中称,北元集团不认可刘旭明持有原始股权的“说法”。

  “刘旭明当时名下有一家石墨矿,目前价值6亿元。

还有3个露天煤矿的灭火工程(因被抓停工,政府无条件将其收回),也价值4个亿。

加上在2010 年购买北元集团1.2亿元的原始股权(目前价值近10亿元),是完全可以弥补集资受害人的所有损失。

”刘艳芳称。

  重审二审仍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尚法新闻此前报道,2013年3月13日,神木市(原神木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刘旭明刑事拘留,榆林市两级公安机关办案历时5年,后移送榆林检方两次被追加罪名起诉(分别为诈骗罪涉案金额1600万元、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5786万元)。

  榆林检方指控,从2011年5月份开始,刘旭明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长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过来的石驼山煤矿项目,在仅有探矿权、不具备开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以石驼山煤矿入股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股份,实际收取张某、王某等社会公众78人煤矿入股款共计149539万元。

  除了用于石驼山探矿权项目花费1.1亿元,其余款项用于其购买其他煤矿、归还其个人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给其他股民分红等,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

刘旭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月9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边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刘旭明案。

刘旭明在庭审中否认检方的三个罪名指控,称自己无罪。

  其辩护律师高某认为刘旭明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是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检方指控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均作了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称刘旭明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其经营的项目真实合法,均为回报潜力大的矿产资源;此外,本案78名报案人中有60人书面表达谅解刘旭明,希望法院对其轻判。

  2018年5月16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部分集资户对被告人刘旭明进行了谅解,但所集资的数额及社会影响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认定刘旭明犯集资诈骗罪(2017陕08刑初25号),判处无期徒刑。

  刘旭明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9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2018年陕刑终326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0年12月17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再次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旭明无期徒刑。

刘旭明不服,再次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外界称我弟刘旭明是榆林的集资大王,涉案40亿,这明显是不真实的传言,他就10个亿左右。

”刘艳芳称。

  北元集团疑向法庭提供伪造“证据”

  对此,刘艳芳表示,从刘旭明在2013年3月被神木县公安局刑拘后,再到2018年5月对此作出一审判决,直至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他们受害人仍然相信榆林市公安机关一直对刘旭明购买北元集团1.2亿元原始股权的事情在进行立案调查。

  她说,2020年8月4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发回重审一审的刘旭明集资诈骗案开庭审理时,公诉方出示了一份由北元集团财务总监伪造刘旭明签名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仅承认刘旭明在2010年6月20日向北元集团汇款500万元,且是记入股东王凤君的个人名下。

  这让诸多参加旁听的被害人疑惑不解。

不过,刘旭明当庭提出该证据系伪造,恳请司法机关对这两份关键证据的签名予以笔迹鉴定,彻底调查伪造其签名、制造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人,彻底查明刘旭明购买北元化集团1.2亿元原始股权的真实情况。

  一名不愿具名的受害者接受采访时透露,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也当庭表示,要求公诉机关针对造假事件及刘旭明认购北元集团入原始股份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法院回复调查结果。

  庭审完后,法庭又专门向公诉机关发函,明确要求对上述事实调查回复,公诉机关也要求榆林市公安局专案组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刘旭明给北元集团的对公账户上打了1500万元,汇款凭证明摆着,北元集团如此弄虚作假太明显,这是不打自招。

”刘艳芳说,刘旭明曾向法院要求,其曾向王凤君手中购买北元集团1.2亿元原始股权,其收益愿意全部用于返还债权人的债务。

  但事与愿违。

对此,2020年12月17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为法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证人王凤君证实刘旭明购买北元集团的股权只是达成过口头意向,刘旭明购买股权的资金未全部到位,双方经过清算后,所有的资金系个人资金往来,北元集团的注册资料中没有刘旭明的股权。

  该法院还认定,刘旭明与王凤君对于是否入股北元集团1.2亿元的事实双方各执一词,刘旭明提到的股权转让协议亦未提取到案。

双方虽有银行打款记录,但对于款项的用途和性质双方各执一词。

卷中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刘旭明曾与王凤君达成过购买北元集团1. 2亿股权的意向,无法证实刘旭明已实际支付1. 2亿元的款项并购买股权成功的事实,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为此,刘艳芳认为,庭审证据显示,刘旭明跟王凤君没有任何债务纠纷,只是刘旭明跟王凤君的另两兄弟王凤华、王凤义存在入股投资款。

  诸多受害人也认为,刘旭明在2010年转给榆林阳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00万元,用于购买北元集团原始股权的资金,与王凤君、王凤华两兄弟在2011年转给刘旭明入股北二采区煤矿的资金,根本不是一回事,双方之间不能以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抵消。

  受害人表示,刘旭明与王凤君之间互相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明显不一致,刘旭明对王凤君所负债务系民间借贷关系,王凤君对刘旭明所负债务系股权转让关系,双方之间不同标的物种类不能进行抵消。

未经刘旭明同意,私自和擅自抵消,其行为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否则王凤君的行为也涉嫌诈骗”。

  刘旭明曾在法庭上陈述称,他通过王凤君认购了北元集团的原始股份1.2亿元,在王凤华和王黎明(王凤君本家兄弟)二人的陪同见证下,刘旭明与王凤君签订了“北元集团1.2亿元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约定进行付款。

款项则分别通过榆林阳光投资对公账户、北元集团对公账户以及王凤君、王凤华的个人账户汇入。

  据刘艳芳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刘旭明具体汇款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0年6月18日至21日向北元集团对公账户转账1500万元;2010年8月12日至10月间分5次向阳光投资公司对公账户转账4289万元;先后转入王凤华、王凤君个人账户4000万元,剩余部分则是矿权之间的转股,合计1.2亿元。

  刘旭明在看守所写反映材料称,当日签署合同后,王凤君声称合同上没有加盖北元集团的公章,需要拿回去补盖公章,刘旭明便将其持有的一份合同协议给了王凤君。

  不久,刘旭明在付清所有款项后,向王凤君索要盖章的合同,王凤君称其合同已经盖章,但后续需要变更相关股权,还需要这份合同,王凤君以此为由,一直未将刘旭明签署的合同协议返还,股权也未给变更过来。

  “我出事后,公安介入调查此事,王凤君就否认了我在北元集团1.2亿元的股份,而且伪造了有我签名的虚假证明文件,在未经我同意下,私自把我在北元化工1.2亿元的股份转给第三方另外一家公司名下,恶意侵占了我在北元集团的股份资产。

公诉机关还在法庭上出示了这份虚假证明文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刘旭明在举报信中写道。

  据资料显示,作为榆林市第一家上市企业的北元集团,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5月7日的陕西北元化工有限公司(原名神府经济开发区北元化工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首次申请IPO发行,拟募集资金34.4亿元,2020年10月20日在上交所成功上市,第一大股东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5.31%)。

(记者 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