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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崇金 为他人谋取利益

时间:12:08:02作者:admin分类:实践浏览:30评论:0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从而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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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年底,魏崇金利用担任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副主任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过问王×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并致王×的强制措施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为此魏崇金先后收取王×之妻闫×给予的人民币110万元。

2009年12月31日,魏崇金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向王×出售海水珍珠项链2条。

案发后,魏崇金之亲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150万元。

魏崇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赵龙义律师解答:

魏崇金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魏崇金因涉嫌重婚罪而被“双规”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不同种受贿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赵龙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