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 它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表决权有哪些特征?文字版
一、词条名称
股东大会
二、词条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股东大会”呢?所谓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
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那么,关于股东大会可以行使的具体职权,在《公司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三、法条解释
下面我们来聊一聊“股东大会”的具体职权有哪些。
《公司法》第99条规定:
本法第37条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37条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便是《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至第10项,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享有的23项职权。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公司法》第37条第1款,《公司法》在其他条款也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比如,《公司法》第166条第3款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享有对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作出决议的职权。
四、扩充内容
上面,我们了解了股东大会的职权有哪些,那么股东大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怎样的呢?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原则上,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应当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来行使职权;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全体股东也可以通过直接作出书面决定的方式来行使职权,而无须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不过,全体股东以书面决定的方式行使职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对于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这一安排,每一个股东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当然,这种同意可以是事先的同意,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甚至,股东在书面决定文件上签字即视为其同意如此安排);
二是,每一个股东都须在书面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