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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找工作 花钱找工作等

时间:10:42:47作者:admin分类:时刻浏览:17评论:0

日常生活中,“托人办事”的事情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教育、职业、医疗等一些稀缺资源面前,很多人就动起了歪脑筋,寄希望于关系或者特权,比如花钱找关系进学校。

花钱请人办事,事办成了还好,如果收钱的人“不讲武德”,事没办成也不退钱,那么请托人能不能把钱要回来?

一般来说,花钱办事,事没办成,请托人通常会以不当得利或者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而针对该类问题,目前法院会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作出以下两种裁判:

一、法院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因委托的事项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该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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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此类事情不单单只涉及民事纠纷,多数情况下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比如,王某想在机关单位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周某声称自己认识某机关单位的一把手赵某,于是王某便托周某作为中间人,向赵某送钱,请求帮自己找个工作。

因国家对公务人员选拔有严格的法律政策规定,王某想通过中间人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的方式给自己找工作,已经违反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因此,王某所托付的中间人周某如符合上述身份条件,中间人则涉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应地,王某则涉嫌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假如周某已经将款项送给了赵某,则周某涉嫌构成介绍贿赂罪,而王某则涉嫌构成行贿罪,赵某则构成受贿罪。

如果周某根本不认识赵某,只是谎称认识赵某并将王某所送钱财占为已有,则周某构成诈骗罪。

如果事情没办成,王某想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周某退钱,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了上述涉嫌犯罪的线索,法院有可能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将案件材料和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提醒大家:虽然中国是人情社会,托人情、找关系很普遍,但一定要守住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底线,否则不仅相关行为可能无效,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建议大家不要轻信托人找工作这种话,一旦遇到诈骗,事情办不成,还会遭受钱财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