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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儿童托管服务中心 目前分为六类四级

时间:15:15:23作者:admin分类:娱乐浏览:32评论:0

  1. 儿童康复托养中心

  申办民办养老院手续:

  一、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办人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开始筹建民办养老院。

  三、经同意筹办的民办养老院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2. 康复托管中心

  养老机构是集养护、托管、娱乐、康复和医疗等服务于一体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其目的和意义,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生发展为宗旨,坚决贯彻“以人为本、尊老扶弱、诚信敬业、奉献爱心”的行风精神,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

  一、服务内容

  生活照料、膳食服务、护理服务、清洁卫生服务

  二、服务方式

  1、公办特困供养机构服务

  2、公办医养结合中心

  3、民办老年公寓服务

  3. 康复托养中心简介

  精神病康复托养中心属于医养结合的机构,应该由卫计委主管,民政局配合。

  4. 儿童康复托养中心简介

  有健康恢复理疗的,象托儿所似的,可以上午送去晚上接回来等方法的养老机构叫康复托养中心。

  5. 脑瘫儿童康复托养中心

  1、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残联领取《残疾人证申请表》和《残疾评定表》;

  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张;

  3、两寸彩色相片2-6张(多带不碍事,各地标准不一);

  4、残疾类型等级证明。目前分为六类四级:

  六类:1视力;2听力;3言语;4肢体;5智力;6精神;7多重(两类及以上)

  四级:1~4级,1~2级为重度残疾。

  目前政策针对肢体、视力、精神、智力四类,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在50左右(各地经济不同,标准也不一样)。

  残疾很明显的可以直接到残联进行评级(像肢体类)审核办理,不明显的必须到指定医院、指定医生进行评级签名并盖章。

  一切手续完备,就到县、市、区级残联进行办理,快的话立等可取,慢的话7-15天也差不多了。

  二、残疾证有什么用?

  1、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可享受低保或持残疾人贫困证的一级肢体、视力、智力、精神、多重及60周岁以上的一级听力、语言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

  2、残疾人托(安)养方面,一级重度残疾人(不含听力、语言、视力残疾)或18至60周岁二级重度残疾人(不含听力、语言、视力残疾),集中托养:低保户、贫困户的对象补助每年补助现金按各地政策规定金额发放。

  6. 儿童康复托养中心存在的意义

  重庆市南岸区启明星智障儿童康复托养中心是一所专门为智障、自闭症、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的特殊教育机构。中心成立于2002年,是在南岸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南岸区残联,中心是重庆市第一所由家长筹建的康复托养中心。中心开办以来为数百人次的残疾儿童及家长提供了服务,给无法融入正常社会的孩子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康复教育以及学习基本生活技能的地方,为他们回归或尽量接近主流社会打下基础。

  7. 托养康复机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  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肓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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