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括保单 包括统括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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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Eric
引
言
原则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但亦有例外,例外有两类:一类是承保业务类型的例外、异地承保和共同保险(共保);一类是销售渠道/模式的例外,包括电话销售和互联网保险。
统括保单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统括保单、异地承保和共保是承保大型商业保险的几种常见方式。
什么是统括保单?
统括保单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承保,首先应判断保险标的是否为财产或责任,保险标的是否属同一法人所有,同一集团下不同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不能采用统括保单的形式进行承保。
统括保单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财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大型商业保险;
(二)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者应当符合一定要求);
(三)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一)大型商业保险
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
1. 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则投资者可向位于投资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点的保险公司购买统括保单:
(1)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
(2)部分投资来自国外、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
2. 对于全部投资来自国外的项目,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险。
(三)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统括保单业务
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一法人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等行业和企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出具统括保单:
1. 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设立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
2. 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哪些险种不适用统括保单?
以下险种不适用统括保单: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交强险)。
此外,对于金融、铁路或邮电等行业或企业,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保险标的,不能适用统括保单。
“不同地区”如何理解?
统括保单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定义中的“不同地区”,是指“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范围”。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设立营销服务部等营业机构的方式承保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范围内的业务,不属于“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情形。
分公司是否可以承保统括保单?
分公司可以承保统括保单,但需要事先经过总公司的直接授权。
统括保单业务应由保险公司或经其法人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办理。
此外,经法人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在开展此类业务前将其法人授权书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来取消备案,建议确认)。
统括保单和异地承保什么关系?
根据《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是大型商业保险的两种承保方式。
但是,根据该《通知》,除大型商业保险外,统括保单还可承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情形(包括公司所在地及核主要保险金额所在地),而这是不适用异地承保的。
根据《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
有哪些相关监管规定?
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下: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
《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
《关于统括保单承保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102号;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5]116号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6〕294号);
《关于统括保单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0]429号;
《关于财产损失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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