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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

时间:20:27:40作者:admin分类:事物浏览:13评论:0

福州35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福州#

2022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批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福州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福州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部分公司还存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400多元)至上亿元(税额1000多万元)不等,例如:福建省罗源县卓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开具12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1720490.69元,税额17220388.21元,价税合计128940878.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虽然,部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虚开普通发票的金额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例如:福州牧某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开具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开具金额1644525.26元,税额16445.24元,价税合计1,660,970.50元;开具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具金额811650.48元,税额8116.52元,价税合计819767.00元。

因此,上述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例如:

1.1.案例: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Z9号)

1.3.简要案情:邓某某让A公司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295384.6元,税额390215.4元,价税合计民币26856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甚至虚开税额巨大,具有自首、从犯等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

例如:

1.1.案例一: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闽0104刑初22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款1359601.2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池某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被告人池某某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可独立定罪,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1.案例二:魏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122刑初20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文某某、陈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结伙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人民币4300135.6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魏祝、文某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陈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均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文某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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