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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征税 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时间:22:01:44作者:admin分类:时刻浏览:13评论:0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4日讯 不少人选择开网店进行创业。

有菏泽网友在《问政山东》网络问政平台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咨询:在网络平台开网店销售是否需要缴税?税率怎么计算?起征点是多少?希望咨询的问题尽快在平台上回复!

收到留言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1、需要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已办理营业执照未进行信息确认的纳税人,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信息确认和申报纳税。

2、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以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依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法规》(国务院令〔1990〕60号)相关规定: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办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 )相关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相关规定: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义务。

其征收管理和减免政策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主要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相关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网店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需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5、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一章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二章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6、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四条规定:签订销售合同的,按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7、房产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涉及经营用的自有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0.6—30元的幅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为准。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拨打菏泽市税务局公开电话0530-5512366。

闪电新闻记者 张美珠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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