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拒领导饭局被开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很多职场新人并不知道:即使是试用期内,解聘也不是企业一手遮天的,依然是要提供完整证据链。
抛开詹主任那句充满恶意内涵的忠告不提,即使在试用期,解聘员工依然需要遵守劳动法。
劳动法第21条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那么再看看39条和40条第1、2款是啥。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所以即使在试用期中,想要送走员工,也只有在这些特定情况下才能解聘。
别钻研了,刨除违法乱纪的不提,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解聘试用期员工,只能靠这两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事实上,我听过的大部分案例里,试用期解聘都做得很不专业,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告诉员工,你不行你走吧,很有一种白嫖劳动力的既视感。
我在之前的一个回答里提到过:正规公司在试用期会提供一个「考核事项」:告诉你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到的一系列要求,同时有你的领导评估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销售来说,可能是客户拜访;对于运营来说,可能是产品运营策略搭建;对于营销来说,可能是新媒体平台的发文数量或者营销计划的跟进。
这个考核指标,必须符合SMART原则。
而在试用期中(可能是每月,也可能是每双月,根据试用期长短不同而定),会安排试用期的员工做2-3次述职,由主管领导和HRBP参与评估试用期表现。
有了这么一全套的措施,企业才能如劳动合同规定里要求的做到:「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我问了一下她的领导,领导说她不行……」这么弱鸡的理由,放在仲裁庭上,怕是要被按着锤。
当然,我很少建议小伙伴们试用期被裁时去和公司打官司。
原因有二:其一公司裁你,无论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好,还是公司不喜欢你的做事风格,或者是公司就是白嫖作风(别惊讶,这种公司真的有),就意味着双方不合适,不合适的企业就算留下来,发展真的会好吗?从发展角度来说,争取自己未来的发展,比眼下必须争口气来得合适。
其二试用期满打满算6个月,也就赔半个月薪资,这对于大部分职场人来说都是杯水车薪,反而需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和公司博弈。
虽然试用期无理由解约是违法,但是违法的成本太低。
但是这个妹子的情况不同,公司业务不精,违法,是职场问题,维权也讲究一个性价比。
但上司搞这一出恶心人,就不能忍了。
我很支持这个妹子的做法,也很开心看到有媒体愿意曝光这种事情。
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身边的年轻朋友,我们自己的孩子未来也是要走上职场岗位的。
如果这种以权谋色的领导能够大行其道,整个职场乌烟瘴气,连护士这么辛苦的工作,都要靠在工作之外,讨好领导才能保住岗位。
那以后这个职场还能看吗?在周二和@杨大宝识的直播里,我也分享过自己的观点,对于职场性威胁/性骚扰这种事情,需要用媒体手段来曝光,要让坏人感到痛,他们才能有所收敛。
这件事是一周前的事情,医院于14日发布通报,已停止了涉事的詹主任一切职务。
喜闻乐见。
分享我自己的关于更多职场潜规则的回答:以及劳动合同法里你可能并不知道的一些能够保护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