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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有大小区分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时间:15:54:57作者:admin分类:娱乐浏览:2评论:0

经常听见有小伙伴说“小”的保险公司不安全,

反而不如“大”的保险公司那么靠谱。

事实真的是这样子吗?

今天就跟各位聊聊这件事。

首先,保险公司不论在哪个国家其安全性在整个金融系统中,都是比较高的,毕竟是涉及到人们的基本保障,关系社会的稳定。

特别是在中国,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来源于近乎严苛的监管。

接下来咱们就来了解一下对于保险公司安全方面的监管有哪些?

这里首先得辟个谣,

就是很多业务员会跟客户宣传

保险公司都是不能倒闭的,不允许破产的。

小泽想说,这是保险行业里最大的谎言之一。

闲话不说,直接上法律。

《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而《破产法》里面是这样子规定的。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所以,保险公司不能破产之说,纯属子虚乌有。

这一点,保险公司跟其他企业都是一样的。

以后再看见保险代理人忽悠你说保险公司不能倒闭,你就可以请他喝杯茶,劝他早点回去了。

然而,保险公司又不同于其他公司,因为涉及到很多人身保险业务,关系到公民的基本保障和社会的稳定。

保险公司可以破产,但不会突然解散。

因为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这里扣两个字眼,“破产”和“解散”

公司解散是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换句话就是,解散就是说走就走)

公司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换句话就是,破产就是资不抵债,不得不走)

两个还是稍微有些区别的。

除非保监爸爸撤销,保险公司是不能说走就走的;

而资不抵债,不得不走的话,需要先清还债务。

不论是被依法撤销,还是被依法宣告破产,我们的保单权益是不会受到任何损失的。

因为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说,即使保险公司破产,我们的保单合同依然有效。

这也是为什么熟悉保险的人,只看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险公司服务,不会去过多关注保险公司大小。

以上内容说的都是结果,也就是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会有什么结果。

接下来咱们说说过程,也就是在保险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咱们保监会爸爸是如何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远离破产的风险呢?

这里就需要介绍保险公司“五个金”的概念。

1.注册资本金

2.保证金

3.责任准备金

4.公积金

5.保险保障基金

这“五个金”就决定了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会非常非常小。

首先说,注册资本金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实缴二亿元才能够进行注册,所以为什么说保险公司没有小公司。

除了各位经常听过的平安人寿,中国人寿以外,天安保险(177亿元),华夏保险(153亿元),和谐健康(139亿元),富德生命(117亿元)等,怎么看也不算什么小公司吧?可能只是你没有听过而已。

第二点,保证金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也就是说,成立一家保险公司,还没开始盈利,就需要先抽20%作为保证金,并且一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越多,需要存入的保证金也越多。

很多企业破产,都是因为债务问题,虚假出资等等,而保险公司的话,先规定注册资本金必须为实缴资金,又必须提取20%作为保证金。

在这两个措施下,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已经大大降低了。

第三点,责任准备金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说到责任准备金,就不得不说一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在2008年第1号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

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偿付能力不足的话,会有什么监管措施呢?

附注(六项监管措施)①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②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③责令调整资产结构或交易对手,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④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

⑤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公司追回其薪酬;

⑥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四点,公积金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这条规定特别简单,毕竟提取公积金的责任,并非仅仅针对保险公司,而是对所有类别的公司都有此项要求。

第五点,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法》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个保险保障基金是每家保险公司缴纳相当数额的资金给到国家统一管理,为了应对某家保险公司出现问题时用来弥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益时候使用。

当然,在成立保险公司以及后续发展过程中,除了上面讲到的五个金的准备之外,保险公司的所有运营情况也要定期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汇报。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通过上面的内容,相信各位已经了解了从保险公司成立、运营、结果等各个方面情形下,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都是十分严格的。

这些规定,不是针对某些“大”保险公司,也不是针对“小”保险公司,而是针对所有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

至此,还没有遇见一家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形,小泽相信未来也很难有保险公司出现经营不善倒闭的情形。

不论如何,只要有保监会在,咱们消费者的保单权益一定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最后送各位句话,

买保险,先看保险条款,再看人,至于保险公司,留给保险会监管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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