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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办 “放”“管”之争等角度

时间:13:38:05作者:admin分类:实践浏览:33评论:0

尹晓东

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一坐下就问到:“馒头办没有了吧?”众人笑答:“没有了。

”这一问一答间,看似波澜不惊、惊鸿一瞥,实则信息量满满。

北方人喜食馒头,1998年,郑州市成立“市馒头生产销售管理办公室”,城区内5个区也分别设立“馒头办”。

“馒头办”规定,生产馒头的企业必须办理馒头生产许可证。

结果市、区两级“馒头办”因为执法权问题,演化为一场“馒头大战”,一时间在郑州闹得沸沸扬扬,馒头厂家也人人自危。

2001年4月,郑州市撤销了“馒头办”。

不知道“馒头办”这段历史的人一笑了之,未解个中深意,这几天少数几个解读专家也限于温饱问题。

其实,我觉得这看似不经意的旧事重提,实系金口玉言,一是可见当年的荒唐闹剧给他留下的印象之深,二还意在警示权力不可滥用,闹剧不可重演。

事实上,20年前发生在中原大地“馒头办”事件也确实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经典案例。

“馒头办”明明是一个临时调机构,却手握审批权、收费权和行政处罚权三项大权。

这三项权力是行政权力中最重要的几项权力。

这样一起现在看起来十分荒诞的案例,却生动地诠释了依法行政中行政权力的边界问题。

即使初衷是真的出于“让老百姓吃上放心馒头”,也一定要恪守法律的边界,依法处理政府与市场、监管与服务、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行政机关在这种事情上的法律底线是不能擅自设置行政许可事项、不能乱设置收费事项,更不得乱开罚单。

要行使这三项权力,必须要有法定的权力来源和法规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来行使。

当时《行政许可法》还未颁布,应该说这一事件对该法的出台起了很大地推动作用;《行政处罚法》当时已经颁布,像馒头办这样的临时机构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但却能够违法行使处罚权三四年——这说明该法并未得到有效执行;此事也催生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行政机关不能滥用行政权力,以审批之名,行寻租之实。

让政府的归政府,让市场的归市场,早已成为当下的一种社会共识。

经过了二十年的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勠力推进政府改革,在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像“馒头办”这样的情形,或许不复存在了。

但也应该警惕,类似分割市场、寻求监管利益、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比如此前媒体报道的一些地方以帮助本地企业发展为名,强行摊派本地生产的烟酒;也有地方在招投标等方面违规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还有一些部门阳奉阴违,一边取消一些行政审批,一边却又以“备案”等等为由,刁难企业,谋求审批利益。

这些问题都还亟待解决。

作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府法务部副主任 尹晓东律师

编辑 陈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