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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时间:22:27:24作者:admin分类:实践浏览:12评论:0

厂房仓库建筑构建的耐火等级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材料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图中的各构件对应的耐火极限比较重要建议考试的朋友要背下来。

特殊规定:

(1)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 的建筑。

由于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

对建筑面积较小的独立甲、 乙类单层厂房,可以放宽至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2)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戍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 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 000 m的单层丁 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容易发生火灾。

对于三级耐 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

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 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锅炉 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 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部分建筑构件的特殊要求 :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2)一、二级 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 h 和 2.00 h。

(3)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 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原≥1.5h)。

(4)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 h(原来是一级 0.75,二级 0.5);当采用难 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 0.50h。

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 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5)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向隔墻,当釆用难燃性墻体吋,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0.25h。

(6)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板限不低于 0.75 h。

(7)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別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特殊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规定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即对其建筑总层数进行控制,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裙房的耐火等级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m

的附属建筑。

裙房的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保证安全,要求其耐

火等级与主体建筑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

部分建筑构件的特殊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 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 h。

(2)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3)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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