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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彬 特别是搞“严打”时

时间:21:04:37作者:admin分类:时刻浏览:30评论:0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22年,有多少人的命运被这起谜案改变,又有人多少人在这22年间暗暗地流泪空盼呢?有人说迟来的正义百正义,而我想说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迟”胜于“无”

中国司法体制也会随着这迟来的正义慢慢步入新的篇章。

案情回顾:

1994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孔寨村,一名妇女从一片玉米地经过时遭恶徒强暴,最终被杀害。

1994年“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的新闻报道

从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到孔寨村只有3华里的土路,中间要经过30亩一米多高的玉米地。

侦查员们冒着玉米地蒸笼似的烤灼,仔细地寻找着。

傍晚时分,在小路西侧玉米地的杂草丛中发现一件连衣裙和内裤,一种不祥之兆立即笼罩在干警心头,因天色已晚,只好暂时收兵。

第二天,100多名干警再次进入青纱帐,经过3个多小时搜索,终于在小路东侧玉米地里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和一辆坤式24型自行车。

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技人员闻讯赶到,经认真勘验和辨认,自行车系死者生前所骑。

经现场勘察和分析判断,这是一起拦路强奸杀人案。

8月11日,郊区公安分局抽调精干警员组成“8·5”专案组,迅速展开侦破工作。

专案组综合查访情况判定,一名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很可能就是强奸杀人案的凶犯,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距案发地一带不会太远,作案后的侥幸心理和邪恶的欲望可能会促使他再次出现。

在指挥员的严密部署下,一张查寻和守候骑蓝色山地车男青年的天网悄悄铺开。

9月23日下午6时20分,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终于又出现在电化厂平房宿舍,被守候的侦查员张日强和杜同福当场擒获。

经审查,此人叫聂树斌,今年21岁,是鹿泉市综合技术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工人,他只承认调戏过妇女,拒不交代其他问题。

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

8月5日下午,他游荡中从张营村偷走一件半袖衬衣,行至新华路检查站附近时发现康老汉的女儿骑车驶入田间小路,便尾追上前将其撞倒,拖至玉米地打昏强奸,又用衬衣将其勒死。

事后的一个多月之后,他又出来蓄谋强奸作案,没想到刚露面就落入了法网。

(节选自1994年10月26日的《石家庄日报》第二版作者之一焦辉广系此案办案民警)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

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

该院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院于1995年4月2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

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最终,河北省高院虽然在终审判决中把聂树斌的强奸妇女罪由死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但与故意杀人罪并罚,仍决定对聂树斌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7日,21岁的河北青年聂树斌因此案被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刑的主因:

1、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考核指标有作怪

过去是“重破案,轻保护”,还会有“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

公安机关的硬性考核指标操纵着侦查人员为破案而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包括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从近年

平反的案件可以知道,没有一个案件不用刑讯逼供,特别是凶杀和暴力犯罪的命案。

比如念斌案,对刑讯逼供就有具体的描绘。

2、不正当的公、检、法关系

说公、检、法不正当,是由历史和中国的体制所决定,中国司法体制本意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但以往(现在还有部分地区也如此)公安局局长一般任政法委书记,而政法委书记是领导公、检、法的,这样体制本意检、法对公的监督或者制约作用等于一文空纸,毫无任何的意义。

正如网上所说,每个冤案的背后必有政法委的身影,虽然此种说法过于主观,但确实政法委的介入,导致检、法的作用更是倾向于配合和支持,而缺乏就有的监督和制约。

从媒体报道的内容和代理律师的辩护情况得知,河北政法委的介入导致了该案出来一案两凶后翻案还是困难重重,最大的主因政法委的过度干预所致。

3、过度的依赖口供

口供的依赖导致了刑讯逼供的产生,而每个冤案必有刑讯逼供,

在聂案中,其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今日公开的判决书中,诉讼代理人李树亭提出,原审认定聂树斌强奸妇女、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在李树亭列出的理由中,包括“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方式收集聂树斌有罪供述的可能性”。

判决书显示,原审卷宗显示,自1994年9月28日出现第一份供述至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聂树斌共有13份供述,其中有讯问笔录11份(侦查阶段8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各1份),自书《检查》1份,一审当庭供述笔录1份。

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这些供述不能排除系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形成,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

检察机关提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说法不一、前后矛盾,供述偷拿花上衣的情节因证人证言而变化,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明显具有指供倾向,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

对此,法院经审查认定,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 ?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少见的异地复查、直接提审等方式,终于还了聂树斌公道,但这难以完全弥补冤假错案给家庭、给社会带来的创伤。

  检察机关努力见成效

  短短数个小时,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刑再3号的浏览次数已达到45182次。

  此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的书面意见提出,应当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理由有六项:第一,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第二,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第三,聂树斌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第四,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第五,证实聂树斌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第六,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

  在庭审后的采访中,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和该案代理律师李树亭都表示检察机关在此次再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检察机关该采信的都采信上去了,非常客观公正,我觉得很满意。

”张焕枝很欣慰,尤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努力表示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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