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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案例 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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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广告乱象,特别是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互联网媒介,坚持重拳出击,全力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与良好市场秩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和执法震慑作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近日选取10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山东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布烟草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泰山”雪茄烟草产品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2年4月,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万元。

二、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的广告中含有“省级重点中小学”“全烟台唯一双公园社区”等内容。

经向教育部门核实,省教育厅未评定过“省级重点中小学”称号。

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10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4.68万元。

三、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其代理产品,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2022年5月,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1万元。

四、莒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含有“连续三年销冠红盘”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4月,莒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五、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站发布“降糖胶囊”处方药广告,且发布内容超出广告的审查批文范围,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2022年5月,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六、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且当事人发布的供消费者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注“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十四)项规定,2022年5月,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

七、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抗衰老、杀菌消炎、保肝护胃、修复神经止痛”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2月,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

八、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解决慢性病”“清理血管垃圾”“抗癌、美容、营养卵巢”“修复心梗脑梗引起的心脑细胞损伤”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1月,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64万元。

九、潍坊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及隐含保证治愈等内容,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文,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5月,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万元。

十、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对阿胶糕食品进行直播营销时,通过展板发布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

孙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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