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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地铁车厢内禁止进食

时间:21:35:25作者:admin分类:实践浏览:13评论:0

9月21日,记者从哈尔滨地铁集团获悉,《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 保护区管理、运营和服务、安全和应急等内容。

《条例》中首次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依据本条例的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规定了地铁车站或车厢内的八种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类物品禁止带进地铁站内

9月21日,在中央大街站,地铁2号线区域站长房晓婷向记者介绍了《条例》关于乘客方面的相关内容。

为维护良好的乘车环境,《条例》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或者有效乘车信息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查验,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乘客携带进站的物品要符合有关规定,并且配合安全检查;

拒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将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共有六类物品禁止携带进地铁站内,其中包括——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宠物、活禽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充气气球、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以及重量、长度、体积超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等易污损列车设施,或者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妨碍其他乘客的物品。

另外,如果有乘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将被追责。

《条例》中也明确提出了禁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妨碍或者破坏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功能;

在车站、列车、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

强行上下车;

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等行为。

《条例》明确,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不听劝将被罚款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车厢内,乘客应禁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发生。

如: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或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擅自悬挂物品等;擅自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售卖产品或者服务、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扫码推广活动,或者强行招揽乘客等;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卖艺,大声喧哗或者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或者擅自表演歌舞、网络直播等;使用滑板、轮滑鞋、平衡车、自行车等;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乘客,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客流增长时,地铁应及时调整运力并延长运营时间

地铁集团运营事业总部王翊鑫告诉记者,《条例》的实施不光对乘客有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也提出了相关的具体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变化,及时调整运力。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延长运营时间,疏导乘客;客流量激增,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封站等临时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客流疏导和撤离工作。

因限制客流、暂停运营导致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公交接驳,及时疏散乘客,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

《条例》还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无法保证安全运营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车站或者线路运营,采取应急措施,引导乘客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记者: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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